現在社會上許多工作都存在著安全隱患,所以工傷保險也是人們關注的社保重點。福州勞動派遣作為一項新生的業務,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2014年,國家就對派遣工情況下的工傷做出了有關規定,下面我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這種情況下的工傷誰來負責,發生工傷由誰來賠。
于2014年8月20日發布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五類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實踐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避免互相推諉,該《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公司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勞務派遣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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